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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
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
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人民政府,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:
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是形成臭氧(O3)和细颗粒物(PM2.5)污染的重要前体物,是影响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。当前我省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,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短板,强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,尽快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臭氧污染问题刻不容缓。
为此,省环保厅印发了《河南省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》(豫环文〔2017〕160号),明确了从工业源、交通源、生活源、无组织排放源、“散乱污”企业五个方面开展治理工作,要求6月30日前,全面完成全省2360家石油炼制、石油化工、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、化工企业VOCs污染综合治理任务,机动车、加油站、汽车修理、餐饮油烟等行业VOCs排放得到有效治理。
为加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,在参照河北标准的基础上,我省提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,请各地在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中参考执行,该建议值不具有强制性。
附件:1.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
2. 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
3.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
2017年6月2日
抄送: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环保局,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
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。
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